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耕保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從嚴查處各類違法違規(guī)占用耕地或改變耕地用途行為,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非糧化”。2021年,自然資源部等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提出耕地進出平衡,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充分認識耕地進出平衡的必要性,平衡好耕地權利人的利益,對于嚴守耕地紅線具有重要意義。
耕地進出平衡的現(xiàn)實必然
耕地進出平衡,與耕地被非農建設占用后要求補充耕地的占補平衡有所不同,它主要關系耕地與林地、草地、園地、農業(yè)設施建設用地等同屬農用地之間的轉換。推行耕地進出平衡,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的重要路徑,具有現(xiàn)實必要性。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現(xiàn)有耕地19.18億畝?,F(xiàn)有的耕地數(shù)量、質量及產能,只能基本保障稻米、小麥和玉米的自給,大豆的自給率還不到20%。更何況,現(xiàn)有耕地還存在數(shù)量減少、質量下降的風險。
威脅18億畝耕地紅線的不僅是耕地的“非農化”,耕地的“非糧化”問題同樣嚴重。對比二調與三調的數(shù)據(jù)可知,10年間耕地與林地、園地轉換中,耕地凈流向林地1.12億畝,凈流向園地0.63億畝,而建設用地占用和轉向林地、園地的耕地,往往是優(yōu)質耕地,有必要發(fā)布實施相關政策遏制這種趨勢的進一步蔓延。
未來,國家建設、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適度調出位于核心保護區(qū)的永久基本農田、自然災害損毀、河湖水面自然擴大等都會造成耕地減少。而耕地在一定條件下也需要與林地、草地、園地及農業(yè)設施建設用地適度轉化。面對如此嚴峻的耕地保護形勢,實施動態(tài)意義上的耕地進出平衡是必然選擇。
平衡好收益關系是關鍵
早在1994年,原《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就明確,禁止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同年修訂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強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充劃入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幕巨r田。2020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次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然而,實踐證明,基本農田向非耕地的轉換,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停止。究其原因,根源上是耕地、園地等不同農業(yè)使用之間的巨大收益差別。
筆者認為,對于過去的耕地轉為果園、茶園等農業(yè)使用,不能“一刀切”地簡單還耕了之。嚴格限制耕地向其他農用地轉換,推行耕地進出平衡,必須解決好耕地的不同農業(yè)使用之間的收益平衡問題。
筆者建議,結合糧食生產功能區(qū)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qū)劃定,與“兩區(qū)”內的耕地使用權人簽訂耕地長期糧用協(xié)議(此協(xié)議對土地經營權人同樣有約束力),甚至可借鑒其他國家耕地保護地役權的做法,變耕地補貼為種糧補貼,大幅度提高補償標準,實質性地縮小耕地糧用與非糧農用之間的收益差別。對于“兩區(qū)”外的耕地,此法同樣適用。同時,還可結合地方實際,采取其他可行辦法,如對果園、茶園的經營者根據(jù)收益情況收取一定比例的稅費,從而縮小耕地不同農業(yè)使用之間的收益差別。對于在耕地“非糧化”限制及進出平衡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主體,給予一定獎勵也非常必要,由此調動基層政府和自治組織等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夯實進出平衡法治基石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民事權利的限制及相應補償,對耕地進出平衡行政職權和法律責任的配置,都需要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提高法律關于耕地“非糧化”限制和進出平衡的制度保障力度,需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把握好權利限制的界限及其補償標準?;诩Z食安全對耕地“非糧化”進行限制自然有其正當性,除了已經劃定的糧食功能區(qū)和重要農產品保障區(qū)之外,對具體作物的種植,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獎勵等措施予以引導。同時,根據(jù)權利限制的程度,結合不同地區(qū)耕地糧用和非糧使用的收益差別給予相應的補償,或者采取規(guī)模化種糧、統(tǒng)一流轉經營等方式增加農民種糧收入。
二是有效規(guī)范進出平衡。總結占補平衡制度建設和實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科學、合理實施進出平衡制度。進出平衡的規(guī)劃應當由高規(guī)格的專家委員會討論通過,相關驗收應由國家相關部門直接開展或授權中立組織開展。
三是妥當配置法律責任。耕地“非糧化”的限制和進出平衡的實現(xiàn),需要適當?shù)挠泊胧?,既要?guī)定耕地權利人及其管理者的義務,更應妥當配置法律責任。例如,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可設定財產處罰與自由處罰選擇適用的法律責任。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
責任編輯:宋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