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行為,簡稱欺詐,指民事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在有說明義務時故意隱瞞事實而違反說明義務,誘使他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一、民事欺詐行為的類型
1.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欺詐?!睋?jù)此,可以將欺詐分為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
積極欺詐是指以積極的言辭,主動提供虛假情況,使得對方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受到自身以外的因素影響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此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消極欺詐是指行為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雙方約定或者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對相關事實進行說明的義務,但是,行為人違反這種義務而故意不作說明,致使對方認為自己的行為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從而作出判斷并進行意思表示。
2.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欺詐與第三人的欺詐
依照欺詐行為實施主體可以將欺詐分為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欺詐與第三人的欺詐。
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欺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在具有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促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第三人的欺詐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告知民事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在具有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故意向民事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
1.一般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
第一,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梢?,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的。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無論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礙惡意的構成。
第二,欺詐方有欺詐的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在實踐中,大多表現(xiàn)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所謂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是指虛假陳述;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如實地向對方告知產(chǎn)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隱蔽瑕疵等重要情況,這是當事人應承擔的附隨義務。違反此種義務,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另外,應當特別指出,對不需要說明的問題的虛假回答以及對于法律的虛假錯誤陳述均不構成欺詐,但如果是權威執(zhí)法部門對法律的錯誤陳述,可能構成第三人欺詐。
第三,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一方面,欺詐人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有密切關系;另一方面,受害人基于虛假的信息而對合同內容發(fā)生了錯誤認識。如果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以后,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發(fā)生的錯誤認識并不是欺詐造成的,則不構成欺詐。
第四,被欺詐人因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詐人在因欺詐發(fā)生了錯誤認識以后,基于錯誤的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表明欺詐行為與受害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聯(lián)系。如果被欺詐人雖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則不能認為構成欺詐。
2.第三人民事欺詐行為法律構成要件
因第三人欺詐構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第三人欺詐中的“第三人”應當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受欺詐方因為第三人的欺詐行為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第三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后,受欺詐方因該欺詐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在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情形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不應當一概允許受欺詐方主張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诖?,受欺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的欺詐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因第三人欺詐行為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該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予以撤銷。二是,因第三人欺詐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對方當事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欺詐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如果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欺詐行為,在實施該民事法律行為中受到損害,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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